第149章 夫妻私通罪(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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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王李恪升堂审案,他带来的书吏都已经把录囚复查的案件有把握当场改判的,都已经呈报给了他。他要用一上午的时间升堂问案,当堂作出改判。

萧家鼎承办的晏二郎杀同主奴仆案也在其中。晏二郎的老母此前已经得到王妃的消息说录囚的事情,因此已经赶回了,这天也守候在大堂之外。当听到蜀王惊堂木之下。改判儿子晏二郎流刑三千里时,晏二郎的老母喜极而泣,颤巍巍跪在大堂月台下,磕头叩谢晴天大老爷。晏二郎想不到能死里逃生,也是哭得个稀里哗啦的,被押解出来时。与老母抱住哭成一团。

中午的时候,吕超的妻子带着孩子来了,萧家鼎把自己的五贯铜钱,装了一小箱子,给了她。她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现在又得了一笔钱,先前又作了不喊冤的保证。自然是没有再说什么。

案件审结,根据萧家鼎判词中的建议,蜀王李恪着令九陇县县令,对拒绝赡养老母的大儿子晏大郎拘捕判刑,并分割其一半的家财作为赡养老人的费用交给老母。

李恪眼睛一亮,他虽然说不上精通刑律,但是受到高度重视法律制订的皇帝弟弟李治的影响,他也时常研读刑律。所以对刑律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他知道唐律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也就是说,主人的奴仆杀死了自己主人的另外一个奴仆,如果这个主人要求衙门免除这个奴仆的死刑,可以减死一等。

唐律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意思是,死刑和流刑的减等,是刑种的减等,而不是刑种内部等级的降低。也就是说死刑本来有两等“斩刑”和“绞刑”,如果该奴仆论罪应当判处“斩刑”,减一等,那就不是减为绞刑,而是直接减为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刑种的减刑。

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晏二郎的主人有这种要求,那衙门就应该减轻处罚,改判流刑,这样也就实现了晏二郎的老母要求的免死罪,她跟着小儿子去流放所一起生活的愿望。根据唐律的规定,长辈愿意跟随判处流刑的人去流放地生活的,可以准许并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此老太太的这个要求可是满足。

现在关键是证据,李恪缓缓道:“晏二郎的主人要求不要判处杀人的晏二郎死刑,证据充分吗?”

“证据都在这里,请王爷过目。”

萧家鼎把所有证言都递给李恪。李恪看了,点头道:“很好,那死者家属有什么说法吗?”

“他们已经明确表示服从衙门的判处,就算不判处死刑,他们也不喊冤。还写了保证书,都在里面。”

李恪脸上露出了微笑,他知道,要做到这一点,是需要付出一些努力甚至代价的。道:“你做得很不错!你今晚草拟出判词,本王明日升堂审结此案就是。”

次日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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