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京察(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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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迫于朝中大臣的反复提议,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终于下旨:“令两京吏部各会同都察院并各衙门堂官从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著为令。”

自此,六年一察制度才完全建立起来,但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有时并未严格遵守六年一察。

或因新皇帝继位、或因发生天灾异变、或因当权者排除异己的需要,都会临时举行京察,这样的考察也被称为闰察。

闰察起于正德、嘉靖时期,成为权臣倾陷忠厚之人的深坑。

京察的举行由朝野各衙门协作进行,“部、院主持于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协赞于下”,吏部和都察院堂官从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在经历过一段对京官无定期考察之后,至天顺八年才又下旨规定,对京官十年一察。

据《大明会典》记载:“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举行,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官考察。”

考满制度规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时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职,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于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黄宝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进行一次考察。

对此,弘治皇帝并未引起重视,自然也没有因此就下旨。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负责京察的部门,主要负责京察的具体工作,科道主要负责京察前一系列准备工作,及京察后的拾遗工作,对官员的考察结果最终“以听上裁”,由皇帝决定被察官员的去留。

南京官员的考察“俱该南京吏部、都察院会同考察,径自具题”,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职掌,全权由南京部、院负责。

京察由吏部尚书主掌,吏部侍郎的职责为“主赞太宰”,协助吏部尚书工作,其职能贯穿京察的准备、进行和收尾的各个环节。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复议南京吏部尚书林瀚等人,重提京察周期过长,地方官员三年入京一次进行朝觐考察。

内外武职官员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选,只有两京五品以下官员的考察十年才进行一次,间隔时间太久。

明孝宗对此也表示认同,但但依旧没有下旨改变京察制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给事中许天赐以灾变上奏,再次请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灾变请求调整国策,其实在明朝中期就已经开始,也成为改变国策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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