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合理与合法(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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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是按照什么地方的卷价估脏的?”

“按咱们益州。”

“嗯,益州的绢价多少?”

“六百七十文一匹。”

唐律里的坐赃罪很奇特,现代刑法里并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倒是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象,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理由,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财物。就像这个案子这种情况,那泼妇的青苗被人骑马踩了,属于侵权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她多要了超过实际损失的钱,这个超出的部分就属于坐赃。要受到刑罚处罚。

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也是使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处理的,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

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坐赃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多于损失的赔偿,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处罚。给予的人,要按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处罚,本案中便要处笞一十。同时,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要没收入官。

具体到本案,处理错误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另一个错误的地方,便是赃款的处理,判词是要交还原主,而按唐律,则应该没收入官。

萧家鼎没有直接改,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交换一下意见,让他们知道以后这种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同时,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屁股。

“那京城的呢?”

“六百文一匹。”

“江南呢?”

“五百文一匹。”

所以,他站了起来,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着琢磨这件案子。这案子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要是在现代,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多陪一点少赔一点都没有什么。当然,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另外,这种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应该还给原主啊。现在,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决,有这个必要吗?

他又坐了下来,接着思索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赃款处理倒是比较好办,他记得赃款没收的规定是规定在《唐律疏议》里,而这玩艺是在两年以后才出台,所以,这种情况是否该罚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就这样判也不能说是违法。可是前面这个怎么办?《永徽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者,减五等。”就是说必须要对给钱的人减轻五等处罚。这可怎么办?真的要把这个可怜的人抓起来打屁股?

他慢慢地又把那判词看了一遍,没有头绪。他又把《永徽律》翻到坐赃至罪这一部分细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看到这里,不由得眼前一亮,心中便有了计较。

他站起身,拿着判词来到了刑房,把那个承办案件的书吏叫了过来,将判词递给他,问道:“你判词上说了,案犯得脏值绢五匹,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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