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四章 中平新政(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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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大减宫中用度,放还宫中及各地行宫中总数七千采女;

第十七条,裁撤众多虚设官职,合并职能相似的官府;

第十八条,不准民间私自养马,马匹一律由官府出钱赎买,收归国有;

第十九条,赏赐在十军之战中被俘的二十三万官军,并从中挑选十万人充入南军和北军,其余十三万官军,再抽出五万人补入西园军,最后的三万,全数拨给镇守关中的车骑将军皇甫嵩;

第二十条,命将作大匠负责监督军械制造,仿造西凉军的制式军械,在南军、北军、西园军、关中军等四十万部队中全面淘汰汉军制式武备;

第六条,在尚书台外以及刺史府门外设立密箱,鼓励百姓书写检举信,揭发贪官污吏;

第七条,加大对贪官的惩罚力度,凡贪污受贿过万钱者,一律抄家斩首,过十万钱者,尚须全家下狱,过百万钱者,再罚全家男子充军,女子为官奴;

第八条,保留买官制度,并将买官的花费提高众多,万石者如丞相、大将军,需向朝廷缴纳良田十万顷、钱五千万、布帛一千匹;五千石者如三公,需向朝廷缴纳良田五万顷、钱一千万、布帛百匹,依次递减;

第九条,鼓励各郡官营尚坊大量生产丝帛;

第十条,鼓励各世家与西凉通商;

第二十一条,遣使宣慰匈奴、鲜卑、乌桓、高句丽、扶余、丁零等,重申汉之宗主地位;

……

大汉中平四年二月四日,这一天终将载入史册,在史书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因为在这一天,曹操正式就任尚书令,颁布新政。因在中平年间颁布,故而叫“中平新政”。

第十一条,命令各郡向朝廷推举孝廉、自太学中简拔人才授官;

第十二条,停止土木之兴,停止征发徭役,并将正在服徭役的人遣回原籍;

第十三条,重修汉法,规定日后徭役不再是所有平民的义务,一切触犯重罪的刑徒需要服徭役;

第十四条,取消人头税的征收;

第十五条,将田赋从十税一降低至十五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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